中国银行兑换券民国元年伍圆北京
签名:中国银行总裁孙多森
中国银行发行局局长杨瑜统
此券为1913年4月15日,北京政府颁布《中国银行则例》时,发行于总行北京。其意义一:中国银行依法成为国家银行。其意义二:中国银行有上海、南京、北京的总行之争。此券为北京成为中国银行总行的见证。
笔者在台湾《中华集币会刊》发表过《中国银行史略》连载中,有详细介绍。此券在拍卖会上曾以276000元成交。
中国银行成为中央银行
1913年4月15日,北京政府颁布了中国银行第一个则例(史称《民二则例》)计三十条,同时宣告中国银行总行正式成立。并明确在大清银行的基础上改组设立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
北京政府为了把中国银行办成中央银行性质的国家金融机关,以便在各省着手筹建中国银行机构,使之推向全国。1912年9月23日,国务会议议决并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完全组建中国银行各办法的提案。根据这个提案和决议,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又重新成立了中国银行筹备处,派金邦平任筹备处总办,孙多森任筹备处会办。金上任不久即因丁忧请假归里,筹备处一切事宜由孙多森主持。经过三个月的筹办,中国银行的各项章则都已订妥,天津、汉口两行也先后开张,其他省区之分行号亦多次第着手筹备。1912年12月28日,北京政府下令裁撤中国银行筹备处,并任命孙多森任中国银行管理,1913年3月,又任命聂其炜任中国银行协理。
《民二则例》
由吴鼎昌起草,经孙多森、周学熙修改的《民二则例》是在1913年4月7日经参议院通过后,由财政部于4月15日公布。则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国银行为中华民国的国家银行,具有中央银行的性质,享有经理国家金库,代政府发售各种公债票和发行兑换券的特权,定资本总额6,000万元,先收2,000万元,公私各半,该行总裁,副总裁及各分支行长等重要职员,均由政府派任,政府有随时修订则例特权,银行有代政府垫付款项的义务。
《民二则例》规定,中行的总裁、副总裁由政府简任。根据则例规定,将管理、协理改为总裁、副总裁。孙多森、聂其炜为中国银行名符其实的第一任总裁、副总裁。
由于北洋政府内阁变动频繁,财政总长不断换人,中行总裁、副总裁也就随之不断更替,严重损害了中国银行的独立性。
自从1913年3月宋教仁暗杀案发生后,袁世凯已与国民党公开决裂。4月底善后大借款成立,更引起各方面的责难。国会中国民党议员因为反对无效,周学熙离开北京南下。孙多森、聂其炜被梁士诒排挤出中国银行。
孙多森
孙多森(1867—1919)安徽寿县(今寿州)人。字荫庭。1898年与兄孙多鑫在上海创办阜丰面粉公司,任总经理。1901年任上海电报局帮办。1905年筹建上海商务总会,任议董兼副会长。1907年去天津,任启新洋灰公司、滦州矿务局协理。1913年任中国银行总裁,旋辞职。1914年发起组织中日实业股份公司,任总裁,在上海设立分所。1916年在北京创办中孚银行,任总经理。1919年7月6日病逝于天津。编著有《直隶实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