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 公 告
2008年05月18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全国哀悼日的设立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今天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公告全文如下:
国务院公告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网络公祭!沉痛悼念汶川地震遇难同胞!
“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网络公祭活动”于18日下午14时28分正式启动。
网络公祭活动由“我们的文明”“民族魂”网站联合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国际、新浪网、搜狐网、中华网、腾讯网等网站共同发起。
网络公祭活动网址为512.china5000.org.cn,主要内容包括在网上向全体遇难同胞敬献虚拟的鲜花,以表达广大青少年的深切哀悼和缅怀;给遇难同胞家属写信留言,以表达深挚的慰问和抚慰,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大灾的阴影;倡议全国青少年暂停娱乐活动一天,向遇难同胞表示哀悼和敬意。
据了解,此次网络公祭活动到19日14时27分结束。活动结束后,专题网站将丰富内容,建成“汶川大地震纪念馆”,在网上长期保留,永远纪念。
哀悼日注意事项
第一:国丧期间,着装要正式、肃穆,不要穿戴太时尚或者颜色鲜艳的衣服、鞋帽,女同志不要用鲜艳的口红眼影化彩装,不要佩 戴时尚的首饰;
第二:工休的时候不许开音乐、不许打牌,不许打闹嬉戏;
第三:要注意维护公共场所的气氛,在街上行走的时候,不要三五成群的嘻闹;
第四:下班之后不要出入舞厅、卡拉OK厅、台球社,也不要在家里放歌曲,唱卡拉OK、举办朋友聚会;
第五:可以佩戴一些表示哀悼、追念的标志或饰品;
第六:今天下午14:28起,停止工作三分钟。
第七:5月19日这是第一次为自然灾害中遇难的普通百姓设立全国哀悼日,有些百姓会不习惯、不重视,也不知道该怎么做,希望大家尽量在亲朋好友中传递这些信息,并随时纠正看到的不正确行为。
全国哀悼日,一场民族精神的洗礼
全国哀悼日的设立,符合人民的愿望。灾难发生后,不少群众纷纷表示,国家应该为死难者致哀,更有学者在媒体上撰文呼吁设立哀悼日。而在5月16日,秘鲁政府宣布5月19日为“全国哀悼日”,以悼念中国在汶川地震中的遇难者,这是秘鲁第一次为外国遇难者设“全国哀悼日”。全国哀悼日的设立,是对死者的悼念,是对生者的慰藉,是对民意的尊重,更彰显政府对生命的尊重。
国旗下的默哀,是悼念,也是警醒。虽然只有短短3分钟,却能表达哀思,寄托怀念,让人感受到国家就在你我的身边。在重大灾难面前,政府宣布设立全国哀悼日,早已成为某种“国际惯例”。比如,“9·11”发生后,美国将9月14日定为全国哀悼日。再比如北奥塞梯人质事件发生后,普京签署命令,宣布9月6日和7日连续两天为全国哀悼日。
其实,灾难发生后,国人的哀思就未曾间断。很多电视台中断了正常的节目播出,对震灾救援实施了24小时直播。重庆广电管理部门更是规定震灾期间停止播出一切娱乐节目。一些地方的市民,自发组织了类似烛光祭奠的哀悼活动。“国难当头,让娱乐走开”,成为许多人的共识。
哀悼日的设立,确实有其必要,因为有太多的人,太多的事值得我们哀悼、致敬。在这场灾难中,数以万计的同胞永远离开我们。他们中有母亲、父亲、老师、丈夫、妻子、学生,他们用生命诠释了人性的光辉,给生者留下了无穷的精神财富。
哀悼遇难同胞,更应反思生者的责任。我们将更加珍爱生命,我们将更加关爱别人,更加努力工作。灾难虽然夺走了我们的家园,但夺不走我们坚强的意志。灾难夺走了我们的亲人,但夺不走中华大家庭的亲情。中华民族是一个历经磨难的民族,面对磨难,中华民族从未被击倒过,灾难只会使我们更加坚强。
哀悼日,下半旗志哀,停止娱乐活动,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它不仅仅是一场对逝者追思的仪式,更是一场中华民族精神的洗礼。我们坚信,经历了这场灾难的同胞,一定会变得更加勇敢、宽容、友爱、坚韧。
关于哀悼日降半旗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明确规定和严格规范了国旗降半旗的法定时间及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在第十四条中,对“致哀”和“志哀”的用法做了明确的规定:“致哀”是对死者表示哀悼,适用于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四种类型的人;“志哀”是用某种方式哀悼,适用于“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