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推动货币文化传播,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23日联合发布公告,拟对人民币买卖管理制度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买卖范围,规范宣传和广告行为等。
1997年7月,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文,细化了人民币买卖的相关要求。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货币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此前部分管理内容不再适应新形势要求。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的买卖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近期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以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公告形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部门的公告显示,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
此次三部门发文还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为了防止经销商炒作影响发行,此前确有规定,普通纪念币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自2016年起,人民银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为适应新的货币流通形势,未来普通纪念币主要发挥纪念功能,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此前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因此取消了相关规定。
公告还明确了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产品的性质,并从命名、宣传、主题等方面提出要求。另外,公告对境外货币在境内作为商品买卖、宣传进行规范,明确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在规范宣传和广告行为方面,公告明确,在买卖活动和发布宣传广告时,相关主体应守法合规。
此外,公告要求,买卖交易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诚实守信;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操纵价格。鼓励相关市场主体深入挖掘人民币的文化内涵,健全交易机制,促进钱币市场健康发展。
记者: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