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最早是以饰品、祀品的角色为当时的显贵所拥有和使用。中国古代的黄金货币最早见于战国晚期的楚国,是以金版的形式作为称量货币使用;楚金版背面的布纹是铸造过程中从泥范上的布痕翻印而来,而非打印铭文或捏握泥模形成。西汉的马蹏金、麟趾金的基本功用是祭祀而非货币,其上的“上”“中”“下”铭文可能代表了用于宗庙祭祀时摆放的位置或组合,而非指成色高下,也不是作坊之代号。
马蹏金、麟趾金基本功用是祭祀
西汉时期人们使用的黄金铸造了金饼及马蹏金(今通作马蹄金,下同)、麟趾金,但由于当时的史料并没有明确记载它们的形制和功能,所以后世学者多有争议。唐代学者颜师古在注文《汉书·武帝纪》时写到:“今人往往于地中得马蹏金,金甚精好,而形制巧妙”,这说明在唐代就已有人挖掘出过马蹏金,可惜未言明形制。
此后,宋代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述曰:“襄、随之间,故春陵白水地,发土多得金麟趾、褭蹄。麟趾中空,四傍皆有文刻,极工巧。褭蹄作团饼,四边无模范迹,似于平物上滴成,如今干柿,土人谓之‘柿子金’”。
这段文字说明沈括认为马蹏金就是金饼,麟趾金是中空的,不过这些论断只是他的猜测。
现代学者在考古资料的支撑下,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安志敏推测扁圆形金饼为麟趾金,背部中空、状似马蹄者为马蹏金;黄盛璋认为马蹏金属于圆形金币,麟趾金无疑从圆形饼金发展而来。事实上,上述这些关于西汉金饼及马蹏金、麟趾金形制的认识都存在着偏差。近年来,随着西汉金饼及马蹏金、麟趾金在南昌海昏侯墓、定县中山王墓等墓葬的出土,它们的形制和功能才基本明确。
西汉的金饼俗称柿子金,它的出现要早于马蹏金、麟趾金,在古代文献中也被称为“饼金”。如《后汉书·乐羊子妻》载:“羊子尝行路,得遗金一饼,还以与妻”;《南史·彦回传》载:“有人求官,密袖中将一饼金”。杨君通过考察出土的战国秦汉各类金饼,认为“西汉金饼主要是一种面部带自然龟裂纹,底部空洞凹坑遍布,重量相对均匀的实心金饼”,笔者认为此观点是正确的。
事实上,西汉时期出土的金饼基本都是此形制,如西安北郊谭家乡出土的219枚金饼、河北定县中山怀王刘修墓葬出土的40枚金饼、南昌海昏侯刘贺墓葬出土的385枚金饼。西汉金饼的重量以一斤为主,由于其价值巨大,所以其功能必然也不同于日常交易的五铢钱。
在海昏侯墓葬出土的金饼中,有四枚上面遗留有墨书,“南海海昏侯臣贺元康三年酎金一斤”,这段文字说明了此批金饼是海昏侯用于上缴的酎金。酎金是西汉宗室王侯随天子祭祀宗庙时所捐献的黄金,它起源于古代的宗庙祭祀,各诸侯王、列侯要根据所封辖区的人口数量上缴黄金供天子祭祀之用,若上缴的黄金的数量和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会被夺爵削地。
据《汉仪注》记载:“王子为侯,侯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以助祭。大祀日饮酎,饮酎受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西汉曾发生不少公侯因酎金问题而被削爵免国的情况,特别是在元鼎五年,汉武帝借口列侯奉献酎金不纯,数量不足,一次罢免了106个列侯的爵位。
由于酎金对西汉朝廷特别是诸侯王的重要性,各地诸侯王必然要储备相当数量黄金,而这些黄金会被铸造成金饼的形式以供朝廷祭祀之用,这正是西汉金饼大量存在之原因,也是金饼的主要功能。
而且从出土的金饼实物来看,大多数表面可见各类戳记和戳印,这些印记恰好说明了金饼在实际使用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标注和成色检验,这正与中央政府对酎金的要求相符。
西汉的马蹏金、麟趾金首次见于文献是在汉武帝时期,《汉书·武帝纪》载:“三月,诏曰:‘有司议曰,往者朕郊见上帝,西登陇首,获白麟以馈宗庙,渥洼水出天马,泰山见黄金,宜改故名。今更黄金为麟趾褭蹏以协瑞焉。’因以班赐诸侯王。”
这段记载说明了麟趾褭蹏出现的时间和原因,但由于没有明确其形制,所以后世学者对其形制存有争议。直到2015年海昏侯墓成批马蹏金和麟趾金的出土,再与中山怀王刘修墓出土的黄金相互印证,马蹏金和麟趾金的形制才得以明确:马蹏金分大小两种,皆马蹄形,椭圆底,中空,腔体外是打磨光洁的黄金镜面形态,腔体口沿外有一圈黄金掐丝纹饰带,口部镶嵌玉片(或琉璃片);麟趾金与马蹏金有相似之处,腔体口沿外亦有一圈黄金掐丝纹饰带,口部镶嵌玉片(或琉璃片),但其底部更狭长窄尖,截面呈尖圆形,其上部后端有一小趾。
由于马蹏金、麟趾金制作工艺复杂,造型精美,显然不应是用于流通的黄金铸币,而是为特殊用途制作。在马蹏金、麟趾金出现之前,西汉皇帝将大量的黄金用于宗庙祭祀,汉武帝获白麟后,也是将白麟献之于宗庙。故此,笔者认为用黄金制作的代表祥瑞的马蹏金、麟趾金,应当也与皇帝和诸侯王的宗庙祭祀活动有关,其基本功能应当是祭祀而非货币。
在西汉时期,宗庙祭祀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各诸侯王不但要参与皇帝在京师的祭祀活动,而且各郡国还设置有郡国宗庙。郡国宗庙的设立始于汉高帝十年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于国都”,随后的惠帝又“令郡诸侯王立高庙”。郡国宗庙设立后,各诸侯王必然需要对宗庙进行祭祀,所以汉武帝将马蹏金、麟趾金班赐给诸侯王,诸侯王将其用于郡国宗庙祭祀是完全合理的。
事实上,各诸侯王在参与皇帝祭祀时付出了大量的酎金,但同时又可以得到皇帝回馈的用于郡国宗庙祭祀的马蹏金、麟趾金,这种皇帝与诸侯王的互动不仅满足了皇帝敛财的需求,而且也加强了彼此的宗族认同。另外,从出土的马蹏金、麟趾金实物来看,它们非常符合祭祀用品的特征。
首先,马蹏金、麟趾金是由金与玉两种材料制作而成,这两种材料本身都是中国古代用于祭祀的贵重物品,而在西汉将两种材料结合制作成一件器物,绝不可能是用于流通的货币,而作为祭祀用品却是非常合适的。
其次,出土的马蹏金、麟趾金底部中心一般会铸造有“上”“中”“下”阳文铭文,笔者认为,这可能代表了皇帝将其颁赐诸侯王时是成组的,其上的文字可能代表了用于宗庙祭祀时摆放的位置或组合,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不同作坊的代号。
古钱币确有不少本身标记有产地或作坊代号的,其主要原因是钱币产量巨大,不易追溯生产者;但马蹏金、麟趾金只能由皇室生产用以班赐,其生产者是明确的;加之生产工艺复杂,产量稀少,其生产与赏赐必然会有详细记录,是不需要在器物本身上标记作坊的。不过,如果将这些铭文视为宗庙祭祀时摆放的位置或组合,则是具有合理性的。
诸侯王在进行宗庙祭祀时,如果需要根据被祭祀者的身份选择不同的组合和摆放位置进行祭祀,这就需要在马蹏金、麟趾金上铸造铭文以示区别,而这正也符合了中国古代传统祭祀的特点。
黄金最早是以饰品、祀品的角色为当时的显贵所拥有和使用。中国古代的黄金货币最早见于战国晚期的楚国,是以金版的形式作为称量货币使用;楚金版背面的布纹是铸造过程中从泥范上的布痕翻印而来,而非打印铭文或捏握泥模形成。
西汉的马蹏金、麟趾金的基本功用是祭祀而非货币,其上的“上”“中”“下”铭文可能代表了用于宗庙祭祀时摆放的位置或组合,而非指成色高下,也不是作坊之代号。
西汉黄金尊为“上币”,天子经常用于赏赐,但文献中所述之“赐金”之数并非皆用真金,常以铜钱或爵位代之;海昏侯刘贺墓出土大量黄金只是个别特例(与之身份相关),汉代并没有传言中所说的巨量黄金,所谓的西汉巨量黄金消失之谜是个伪命题。
“西汉巨量黄金消失之谜”是伪命题
自江西南昌海昏侯墓出土数量可观的黄金之后,“西汉巨量黄金消失之谜”又成为了人们的热门话题,在各类媒体及文博界、金融界盛传。其实,西汉多黄金的认识由来已久。如《宋史·杜镐列传》中载有太宗所问:“西汉赐与悉用黄金,而近代为难得之货,何也”[50];
明末清初大学问家顾炎武在其《日知录》卷一“黄金”条下认为:“汉时黄金,上下通行”;赵翼在其《廿二史劄记》卷三“汉多黄金”条更说到:“古时不以白金为币,专用黄金,而黄金甚多。”这些记载说明在宋明时期,中国古代学者就已经有了西汉多金的认识。
那后人是依据什么提出西汉拥有巨量黄金的?这主要是由于《史记》《汉书》中有大量西汉皇帝赏赐黄金的记载,数量从数十斤到数十万斤不等。此外,黄金被记载用做礼聘、馈赠、贿赂、贮藏及对外贸易的数量亦十分巨大。如史料载:
《史记·平准书》:“其明年,大将军、骠骑大出击胡,得首虏八九万级,赏赐五十万金,汉军马死者十余万匹,转漕车甲之费不与焉。”《汉书·食货志》:“此后四年,卫青比岁十余万众击胡,斩捕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汉书·惠帝纪》:“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汉书·文帝纪》:“其益封太尉勃邑万户,赐金五千斤。丞相平、将军婴邑各三千户,金二千斤。朱虚侯章、襄平侯通邑各二千户,金千斤。封典客揭为阳信侯,赐金千斤。”《史记·梁孝王世家》:“孝王未死时,财以巨万计,不可胜数。及死,藏府余黄金尚四十余万斤,他财物称是。”
尽管有学者提出,“金”字在西汉并不一定指黄金,但从文献记载来看,《史记》《汉书》中的“黄金若干斤”“金若干斤”中的“金”,都是指黄金是没有问题的。首先,《史记》和《汉书》中有大量“金”与“黄金”混用的情况。如《史记·高祖本纪》:“高祖曰善,赐黄金五百斤”;《汉书·高帝纪下》则为:“上曰善,赐金五百斤”;《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嘉上印绶免,赐金二百斤”;《汉书·外戚传下》则为:“成帝‘赐(嘉)黄金二百斤’”。
特别是《史记》本身就有混用的情况,如《高祖本纪》载:“予陈平金四万斤,以间疏楚君臣”;而《陈臣丞相世家》则载:“汉王以为然,乃出黄金四万斤与陈平”。
其次,西汉制定的《二年律令》中有大量用“金”指代黄金的法律条文。如《杂律》载:诸有责(债)而敢强质者,罚金四两;《钱律》载: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具律》载:赎死,金二斤八两。
再者,西汉时期我国的冶金技术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人们对各种常见金属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如《二年律令·金布律》载:“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这表明西汉时期官府已经按照开采金属的种类征收矿产税了,必然也对各种金属有了很深的认识。
既然西汉史料中的“金”与“黄金”皆指黄金,那么是否意味着西汉的黄金真如史料中记载的那样数量巨大的?
其实不然,虽然西汉史料中记载的用于赏赐、贿赂、礼聘的黄金数量惊人,但这些黄金很多时候只是价值尺度,并不是真正使用黄金支付。
如《汉书·王莽传》中:“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莽深辞让,受四千万,而以其三千三百万予十一媵家”。此处即黄金为价值尺度,实际以铜钱支付的例证。如果“黄金二万斤”没有进一步解释“为钱二万万”,后人会误以为当时以黄金支付,而事实上却是以铜钱支付的。
而且在西汉时期的《二年律令》中,有大量罚款都标明为“罚金”,但《金布律》中明确说明了民众可以用铜钱来代替黄金用于支付罚款:“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平贾(价)予钱,为除”。
西汉的黄金作为价值尺度,除使用铜钱,还可以使用爵位等其他物品进行兑现。
西汉历史上最大的两次赐金一次为二十余万斤,一次为五十万金,两次赐金事实上有很大部分是用爵位折抵的。这两次的赏赐皆是发生在大胜匈奴之后,汉武帝按照规定对建有军功的将士赏赐黄金与爵位。
这种赏赐只以军功的大小来决定,并不以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资源以供赏赐而决定,所以史料中才会记载:“于是大司农陈藏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赃罪;请置赏官,名日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由于两次战争之后需要赏赐的黄金数量太多,而府库已近枯竭,于是汉武帝特设武功爵来替代黄金赏赐给将士。
武功爵之所以可以替代黄金赏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西汉爵位是可以用金钱来买卖的。民众既可以从政府买入爵位,也可以彼此进行爵位的买卖交易。如史载文帝时:“夏四月,大旱,蝗……民得卖爵”。
所以,西汉爵位是可以标价买卖的,这也解释了为何武功爵后会标明每级的价格,而且用黄金计算出了武功爵的总价值为三十余万金。
因此,尽管史料中记载的两次因军功而赏赐的黄金达七十余万金,但如果去除武功爵折抵的部分,同时除去可能使用其他军功爵位、铜钱等折抵的部分,府库实际支付的黄金是十分有限的,远达不到文献记载的数量。
此外,西汉另一次较大规模的黄金记载发生在汉高祖时期,刘邦:“予陈平金四万斤,以间疏楚君臣”。刘邦赐予陈平财物的目的是用于贿赂项羽身边诸人,所以此处黄金很有可能是价值四万金的珠玉财宝及金钱,完全为黄金的可能性不大。
鉴于西汉时期存在黄金作为价值尺度,而在实际支付时使用铜钱、爵位或其他财物的现象,所以文献中记载的黄金与实际存在的黄金是有很大区别的。
那么既然不用黄金支付,为何西汉史料要使用黄金作为价值尺度来计价?
这是由黄金在西汉的地位决定的。早在秦代,黄金即被定为“上币”,西汉时期黄金“上币”的地位并未改变。
黄金“上币”职能的形成,一方面源于黄金早期的饰品、祭品功能,系供统治阶层在祭祀、朝觑、通问、酬功、待宾、嫁娶等场合,以享、纳、赐、赠、贿、鬻、聘等方式,在其上下、相互之间,作财富转移、再分配、宝藏等用。
另一方面是由于秦代及西汉前期属于我国金属铸币发展的早期,铜钱的重量和价值都不稳定,所以政府在法律文书等重要文件中需要更加稳定的价值尺度,而黄金恰好具备这样的功能。
所以西汉时期,官方使用黄金作为价值尺度进行财物计算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也导致了《史记》《汉书》中出现了大量与黄金有关的记载。但这些记载大多数也只是价值尺度,并不是后人以为的黄金实物。
不过,随着铜钱制度的不断完善,东汉时期已经不再需要使用黄金执行“上币”的职能了,所以自此时起文献中的黄金就逐渐仅用来指代黄金实物了,出现的次数也就迅速减少了。
所以,“西汉巨量黄金消失之谜”本身就是个伪命题。西汉史料中所记载的黄金,大部分是使用黄金进行计价的价值尺度,并不是实际存在的黄金。而之所以在西汉时期黄金会作为价值尺度大量出现在史料中,则是由黄金的“上币”地位决定的。